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癌症病人可以用酒精擦身体吗?,以及外用药酒怎么卖不犯法的知识点,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,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。
皮肤是身体上最大的器官,癌症患者在接受放化疗期间,难免会对皮肤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,引起皮肤干燥、溃疡或出血等,这件事让患者苦不堪言,为能减轻抗癌治疗对皮肤带来的伤害需做到以下几点。
怎么减轻抗癌治疗对皮肤带来的伤害?1、多和医生沟通
癌症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易出现皮肤问题,这跟抗癌药物类型以及剂量有关,通常会出现皮肤干燥、瘙痒和长皮疹。一般情况下患者在接受治疗前,医生会详细说明该药物会不会导致皮肤反应。于某些抗癌药物来说,出现皮疹说明药物在体内发挥作用。皮肤有问题时需做好早期干预,这是预防皮肤恶化的关键点,因此在治疗过程中只要皮肤有任何不适或反应,需及时告诉医生。
2、尽量少用化妆品
抗癌药物引起的皮疹可以适量用化妆品遮盖,但需要注意的是,凡是跟皮肤接触的化妆品都会对肌肤带来一定刺激,第1次用化妆品时只能用一种产品。特别是痤疮样皮疹不能用痤疮药物,不然会对皮肤带来更大刺激。
3、正确应对皮肤干燥瘙痒
每次洗完澡后需立马用不含有任何香料及酒精的保湿乳液或软膏,每天涂抹2~3次。夏季洗澡时间不能过长,控制在15分钟以内,更不能用热水洗澡,用温水冲洗,但不能反复擦洗。也可以听从医生建议,选择具有止痒功效的非处方药或口服抗组胺药物。
4、保护好指甲
癌症患者接受靶向治疗或用某些化疗药物后,指甲会发生改变,常常出现不适或疼痛感。特别是化疗期间,不能修剪指甲和角质层,角质层是皮肤表面凋亡的细胞。若指甲变色,可选择不含刺激性化学成分的指甲油来掩盖。结束化疗后,可选择正规场所修脚和美甲,也可以用天然补充剂如维生素H能维持皮肤健康。
5、选择宽松衣服
放疗药物也会引起皮肤疼痛、肿胀和瘙痒,遇见此问题时需用温水清洗,然后用柔软的毛巾轻轻蘸干肌肤,不能擦拭,穿宽松且吸湿性比较好的纯棉衣服。另外合理用皮质内固醇药膏,能预防放疗所导致的皮肤问题。
6、做好防晒工作
一些抗癌药物或化疗药物会增加皮肤对阳光的敏感性,癌症结束治疗后会增加患上皮肤癌风险。所以需做好防晒工作,出门时涂抹防晒霜或穿防晒衣,做好皮肤护理,维持皮肤健康。
温馨提示
一般癌症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疗时,皮肤易出现瘙痒和脱屑,需保持暴露照射皮肤清洁和干燥,不能湿敷,也不能用凡士林软膏,避免加重对皮肤带来的损伤。期间不能用碱性肥皂清洗,不然会降低皮肤抵抗力,更不能抓挠皮肤和用力搓,以免引起继发性感染。把指甲修得短一些,瘙痒时不能抓挠,可通过按压或拍打的方式来止痒。保持室内凉爽和通风,被褥和贴身衣服勤换洗。
参考资料:
1、《想减轻抗肿瘤治疗对皮肤的损害?你最应该知道的6条建议全在这里》.Haalthy肺腾助手.2018-05-03
2、《放射治疗之后,你的皮肤还好吗?》.抗癌卫士.2016-01-26
2020年6月,某县市场监管局在某药店例行检查时,发现药店配药室(诊室)有塑料袋包装的中药粉剂10公斤和中药丸剂5公斤,上面写有不同顾客的姓名及药材或饮片名称,现场查获研磨机1台、制丸机1台、真空封塑机1台和食用淀粉若干。执法人员还现场调阅了该药店的药品购进记录、销售记录和部分处方,相关记录完整,并无违规之处。该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显示,其经营范围包括处方药、非处方药、中药饮片、中成药等,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、制剂注册证或药监部门备案凭证。药店在同一房间内设配药室和诊室,坐堂中医李某具有中医(专长)医师执业证书,但该诊室没有相关部门注册或备案凭证,也没有在药监部门进行中药饮片炮制备案。
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得知,药店根据患者(顾客)提供的处方或本店坐堂医师开具的处方,由执业药师负责调配药材或饮片。有的患者(顾客)为方便携带和服用,要求将药材或饮片加工成丸。药店按照“一人一方”原则,用研磨机将药材或饮片研碎成粉,添加少量水和淀粉,通过制丸机制成丸剂,调配并塑封包装后出售给患者(顾客),并加收5~20元不等的加工费。
分歧由于对中药打粉、制丸等行为属于制剂还是饮片炮制或中药加工服务行为,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,办案机构在案件合议时,对本案如何定性处罚存在很大争议。
第一种意见认为,当事人以中药材、中药饮片为原料,依据处方生产中药丸剂、粉剂,属于药品生产行为。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,不得生产药品。当事人为药品经营企业,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,不具备药品生产资质,其生产加工药品行为应按照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进行定性处罚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当事人将中药材打粉制丸,属于中药饮片炮制行为。中药饮片炮制属于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制药行为,需要取得生产许可。但依据《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(2015-2020年)》关于“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”的规定,当事人可以按照药店坐堂医师处方要求开展临方炮制,并在药店执业药师的指导下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进行修治加工,其行为合法合规。
第三种意见认为,患者(顾客)购买药材或饮片后,药店应其要求,根据其自带处方或由药店坐堂医师当场开具的处方,将其购买的中药材或饮片打粉或加工成药丸。经确认,除用于成型的淀粉外没有添加其他辅料,且严格按照“一人一方”原则。药店的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中药代煎、代加工性质的销售延伸服务,其行为合法合规。
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,对中药材、中药饮片加工制作行为如何定性。
涉案药店的行为不同于中药材的初加工。初加工主要是指产地种植者对药材的分级、净制、切制、干燥等行为。那么,是否属于饮片炮制呢?依据2020年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(以下简称《中国药典》)四部炮制通则的定义,中药炮制是按照中医药理论,根据药材自身性质,以及调剂、制剂和临床应用的需要,所采取的一项独特的制药技术。药材经净制、切制或炮炙等处理后,均称为饮片;药材必须净制后方可进行切制或炮炙等处理。本案药店的打粉、制丸行为,既涉及净制的剪切、压碾等方法,又可能涉及切制的捣、碾、锉、研等方法,还可能涉及水制的粉碎、加水研磨等方法。从这一意义上说,中药的打粉、制丸等都属于炮制方法。
药店行为又是否属于制剂生产呢?制剂是指为治疗或预防疾病需要,按照一定剂型要求所制成的,可最终提供给用药对象使用的药品。对中药来说,制剂一般专指中成药,包括成方制剂和单方制剂。《中国药典》将丸剂定义为“原料药物与适宜的辅料制成的球形或类球形固体制剂”。对中药丸剂来说,无论是蜜丸、水丸、蜡丸,还是糖丸、浓缩丸、滴丸,都需要以蜜或糖等辅料作为黏合剂。而本案药店并没有添加制剂通则规定的辅料,而是使用淀粉作为赋形剂,与中药临方炮制的传统制丸技术相似,不同于中成药制剂生产。
判断中药材、饮片打粉、制丸是否属于药品生产意义上的制剂行为,不能以制作方法来简单定性,而应根据《药品管理法》关于药品定义和药品生产内涵的界定,结合当事人职责及行为目的等作出综合判定。
本案当事人为药品经营企业,具有经营中药材、中药饮片等药品的资质,另设有中医坐堂医。根据《中医药法》及相关规定,可以在中药调剂时临方炮制中药饮片,也可以根据临床用药需要,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。对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,可以根据其处方需要,在本机构内炮制、使用,但应向所在地设区市级药监部门备案。根据《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 意见》)第三条第四项规定,“下列情况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:1.中药加工成细粉,临用时加水、酒、醋、蜜、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、外用,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。2.鲜药榨汁。3.受患者委托,按医师处方(一人一方)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。”本案当事人将药材、饮片加工制作成粉剂、丸剂,目的是方便患者(顾客)携带、服用,没有生产药品的故意,加工的药品实质上还是原药材、饮片,并没有多味混合成方,不属于药品生产意义上的中药制剂。
据此,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将中药材和饮片加工制作成丸剂、粉剂,属于药品生产行为,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。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药饮片临方炮制行为,这样定性看似正确,但深入分析并不符合实际。依据《中医药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中医坐堂医炮制的中药饮片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,而且应当向药监部门备案。但涉案饮片是市场上已有品种,加工制作后的饮片并没有改变原饮片的品名、成分、功能与主治等基本属性。所以,当事人行为应属于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中药饮片再加工行为。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行为属于中药材、饮片代加工服务行为,定性准确。本案当事人打粉、制丸行为仅改变了药材、饮片的外观形状,而性状不是决定中药材、饮片性质和功效的主要因素。《中国药典》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规定,供试品如已破碎或粉碎,除“性状”“显微鉴别”项可不完全相同外,其他各项应符合规定。也就是说,中药材和饮片只有“性状”改变,其他项没有改变,则该药材和饮片本质上仍属于原药材和饮片。
综上,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三种意见。当事人为患者(顾客)提供药材、饮片的加工服务,行为虽然不违法,但不符合药品经营管理相关规定。同时,药店提供的中医医疗服务也不规范,诊室与配药室应分开设置。建议药监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店的日常监管,规范药品经营和医疗服务行为。(江苏省药监局 张海)